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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程序?

总站 河北法律网  本站 www.laww.cn   编辑:王见龙 咨询聘请律师:13785161299  王律师
[dvnews_page]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有证据证明,可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执行人表示可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确有理由的异议;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提审或再审的;
(六)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被执行人破产的;
(七)被执行人是公民,经多次查找,查无下落达六个月,双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八)被执行人是公民,因违法犯罪被劳改或劳动教养,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九)被执行人是公民,已出国出境,在国内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十)被执行人是公民,长期生病住院,六个月内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十一)被执行人只有剩余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不同意以物抵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在短期内不能处理或无法拍卖、变卖的;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的;
(十二)被执行人遭受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六个月内无履行能力的;
(十三)申请执行人在六个月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人民法院调查后无 法获取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
(十四)执行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裁判确定权属的;
(十五)被执行人现有财产已被抵押,抵押权额大于抵押财产的价值,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十六)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十七)被执行人是公民已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或者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它组织终止,尚未确定义务承受人的;人民法院已受理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主文不明确需要明确的;本院在审查申诉案件过程中,对原判决、裁定,决定暂缓执行期限超过六个月的;本院认为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

[日期:2005-12] 来源:  作者: [字体: ] 录入:admin  阅读: 次 【 推荐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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