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为吸引投资,优化投资环境,于是决定将破烂残旧、影响市容的书报亭折旧换新。市政府专门成立了“报刊零售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拍卖新书报亭的经营权,并在制定拍卖政策时对于没能获得书报亭经营权的原经营者采取了优惠措施,“整顿小组”定下来的补偿标准是每户1000元。通过拍卖,成交的最高价格达到了7.2万元,平均每个书报亭的成交价为1万多元。拍卖结束后,有33户旧书报亭经营者流标,20多户原经营者没有参加投标。
此次拍卖,在当地引起了很大的争议,特别是引起原书报亭经营者的不满,认为当初审批书报亭的时候,土地局、规划局等各个部门都批准过,五证齐全,每年也按时缴纳各种税费,从来没有人说过我这个报亭不合法,现在为什么说拍卖就要拍卖。该市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为192元,上万元的拍卖价格也让一些原本想经营书报亭的下岗工人望而却步。
本案涉及到《行政许可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如果此事发生在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以后,那么,该市收回报刊亭经营权的行为至少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某市报刊零售整顿工作领导小组”不是行政机关,无权收回许可权,只能由准予许可的行政机关收回。二是收回许可必须给原经营者给予补偿,本案中,补偿的金额过低且只给没有获得经营权的经营者,违反了行政许可法补偿的精神。
这一案例充分说明一个问题:行政许可法的制定、颁布和实施将进一步规范政府行政行为,进一步限制政府权力,进一步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杜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