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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法院判决兄弟相煎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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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黄鹏飞 

    家住南宁市的刘老二与刘老三、刘老四系同胞兄弟。1997年3月,母亲蒙某去世后,在南宁市锦春路琅西村留有房产一间,这间两房一厅的房子48平方米,属国家征用土地回建房。 

    1999年间,刘家兄弟姐妹等人因房屋的继承份额难协商解决,诉至南宁市郊区人民法院。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评估,房屋价值为22349元、宅基地土地使用权价格43690元,总造价共计66039元。 

    2000年7月6日,郊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认为房屋依法应由各当事人按5份均等享有继承权,因其中一继承人自愿将自己的份额赠与刘老二,故刘老二所占份额较大,且分割房屋将有损其效用,各继承人之间矛盾较大,不宜按共有方法处理,遂判决房屋的产权归刘老二所有,由刘老二按各继承人所应享有的继承房屋份额折价补偿给各继承人每人13207.80元。 

    对此,刘老四不服,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由于兄弟反目,刘老二不得不将应支付的房屋折价补偿款项交由法院转付各继承人。 

    于是,刘老二到房产部门申请将此房的产权过户到自己的名下。然而就在刘老二准备入住时,刘老四未经刘老二同意,擅自在房屋上投资加建楼层,刘老二多次劝阻均无效。2001年4月28日,二、三层楼竣工落成。不得已,刘老二于同年5月再次将刘老四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对刘老四已加层部分依法予以拆除,使房屋恢复原状。2001年9月22日,南宁市郊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老二已依法取得房屋的财产所有权,刘老四未经所有权人同意擅自加建第二、三层侵害了刘老二的所有权,判决被告刘老四拆除加建屋,恢复原状。因刘老四拒绝自行拆除,刘老二申请新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拆除。但在执行中,刘老二的弟弟刘老三及其妻子张某亦未征得刘老二同意的情况下即入住楼房的第二、三层,以对抗法院的执行。刘老二又以刘老三侵权为由向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02年11月25日,新城区人民法院判令刘老三夫妇搬出,再一次维护了刘老二的合法权益。 

    可判决书下达后,刘老三迟迟不肯搬走,刘老二只好将此屋无偿租给儿子的一个朋友住(只收水电费)。 

    令刘老二气愤的是,刘老三为了能长期居住在这里,常常无理取闹,要不乱丢垃圾下来,要不见到刘老二或他的家人就无理谩骂,甚至还要殴打他们,扰得他们一家不得安宁。更有甚者,刘老三还经常用砖头将刘老二的房屋的窗户玻璃、房门砸得稀巴烂,并书写恐吓信、扔死老鼠进房间恐吓和侮辱。如今的小屋后面,两扇窗户的玻璃已全部破碎,后门被砸开一个大洞,门口堆满了砖头,小屋里也被砸得乱七八糟。 

    今年3月30日上午,刘老三又一次拿着砖头将刘老二的房门砸烂,继而与住在里面的住户发生争执,后在当地派出所的阻止下,事态才没有进一步恶化。 

    为了维护权益,刘老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3年3月13日,法院组织当事人、村支书、小组长等人再次到法院协商,调解无果。12月5日,法院张贴强制执行公告。随后,法院要求刘老二自行解决搬、拆和运输的人手、工具等问题,并要求代租一个月的住房给刘老三居住。无奈之下,刘老二只好求助村委,由村委暂时腾出一间空房给刘老三一家三口暂住。但由于刘老三一直不肯搬离,至今强制执行仍落空。 

    几年来,为了打这官司,刘老二多年的积蓄已花得干干净净,兄弟之间的感情也已荡然无存。如今,案子执行不了,房屋也住不进去,刘老二十分迷惘:属于自己的这间小屋何时才能执行了结?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专家说法  

    判决易下 难治亲情创伤 

    主 持 人 兰玉秀 

    特邀嘉宾 高其才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高其才教授(左)在接受主持人(右)采访。

    主持人:高教授,对刘家兄弟的遗产房屋继承纠纷案,法院把房屋产权判给占有份额较多的刘老二,由他对其他继承人按份给予经济补偿,这样判是否有法律依据?

    高其才:我认为,在明确各继承人依法享有的继承权及其份额的前提下,在具体分割时,应按照我国《继承法》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继承法》第29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方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率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由于遗产房屋属不动产,仅48平方米的房屋分割为5份(其中一人赠与后刘老二占有2份),各人所占的份额过少,法院认为不宜分割有一定道理,如果说当时各继承人都有房子住,法院判决归占份额较多的刘老二并无不当。如果说继承人都强烈要求按共有方式处理,或是其中有继承人的住房条件较差或没有住房,希望按共有处理后他们可以在此基础上再加建楼层,利益均享,那么按共有判决也未偿不可。在目前房屋增值的情况下,在处理房屋遗产继承纠纷时考虑按共有方式处理也许更符合当事人的意愿,更有利保护他们的权益。以后如果他们因此再发生纠纷,还可依法诉请法院裁决。

    主持人:我想按您的想法来判决的话,或许就能减少这个案件随后发生的兄弟互不相让,亲情伤害的情况。但法院的判决已依法发生法律效力,而且这样的判决也并无违法,当事人就应当执行。

    高其才:各当事人不服生效的法院判决,当然有权利依法申诉,但决不能以此对抗法院的执行。法律的权威在于具有强制力,通过司法机关的依法执行保障其实施。而履行生效的判决义务是法律要求义务人的责任。在没有通过法定程序改变有效判决之前,任何不履行义务的借口都是不成立的,也就是说必须严格按判决书来执行。

    主持人:像这个案子,兄弟懒着不搬走,刘老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至今还是没有办法执行,难道真的就没有办法了吗?

    高其才:法律规定叫强制执行,那当然由不得你被执行人,否则就谈不上法律的权威。其实像这个案子并不是说没办法执行,关键在于是否严格依法办事,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依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刘老三妨碍或抗拒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持人: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但兄弟之间因为权益纠纷诉请法院裁决应当说是不得已的事,毕竟同为一母所生,血浓于水。法律可以明断是非曲直,但毕竟却无法治愈亲情的创伤。


[日期:2009-02] 来源:法治快报  作者: [字体: ] 录入:admin  阅读: 次 【 推荐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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